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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设施安全 不妨“连坐”问责

  7月21日,江苏泰兴12岁男孩楠楠上街,在经过交叉路口时,楠楠的手触到了人行道红绿灯信号杆,瞬间被击倒在地,出现抽搐、口吐白沫等症状。目前医院已下达病危通知书。对此,交警部门表示,信号灯使用方是交警部门,但管理属住建局,而住建部门尚未就此事作出回应。(7月23日《扬子晚报》)

  红绿灯的灯杆下方留有便于维护电路的开关盒,正常情况下的开关盒是密闭的,所以正常的红绿灯不会带电。据当地居民透露,之所以肇事红绿灯的灯杆漏电,是因为开关盒上面的盖子丢失后,里面的线头“短路”所致。而且,这根信号杆已经不是第一次闯祸了,之前就曾有好几位路人被电过,只是情况没有楠楠那么严重。

  “冤有头债有主”,小男孩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,被维护不善的信号杆电击,必须由红绿灯信号杆的“主人”来进行赔偿。然而,在寻找责任人时却面临着尴尬的局面,交警部门表示“只用不管”,言下之意是无须为维护问题担责。至于被交警部门称为负有管理责任的住建部门,因当日为休息日,也没有对此事作出回应。在工作日期间,开始上班的住建部门在回应时,能否爽快地揽下责任,目前还是未知数。但是,按照“铁路警察,各管一段”的惯性思维,是否会把责任的皮球再踢一脚,也是未知数。

  一杆闯祸的红绿灯,其责任认定却牵涉到多个部门的推诿,再次暴露出城市公共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上的常见漏洞。在路、电、水、气等城市公共设施领域,往往牵涉到多头建设、多头管理的“九龙治水”现象,住建、城建、城管、交通、交警、供水、供电、供气等部门各有分工。在这些职能交叉和重叠的工作领域,往往存在分工不够明确、职责划分模糊的弊端。在日常工作中,各司其职倒也相安无事,一旦遇到意外事故,责任的认定就成了击鼓传花或者踢皮球的游戏,“都能管”转眼就变脸为“都不管”,这已经是常见现象了。

  红绿灯树立在交叉路口,每天都要与来往的人潮亲密接触,路人有意无意地触摸一下是难免的情况。在这种危险可以显而易见预料到的情境下,确保信号灯杆用电安全是基本的职责所在,作为红绿灯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,无论是交警还是住建部门,应该是共同把关形成“双保险”,岂能是相互“谦让”形成责任盲区?何况楠楠被严重电击以前,已经多次发生过市民被电击的事故,对此置若罔闻,为民服务的责任心体现在哪里?

  面对这种责任无人“认领”的情况,怎样确保受伤的孩子有处讨说法?这种情形不妨参照“高空抛物伤人”事故来处理。

  那些从城市空中飞落的石块、玻璃、乃至大鱼、王八等异物伤人之后,往往无法确认具体的肇事者是谁,当前的司法实践中,通常是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的精神,对临近的高楼住户统统进行责任“连坐”:无法提供证据去确定具体肇事者,又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自己的“清白”,就视同为共同负有肇事责任。无论怎样解释,交警和住建部门都是与红绿灯使用维护关系密切的部门,如果都不承认自己有责任,又无法说明自己在保障交通信号灯使用安全上有“清白”的作为,却又不能明确指认谁是责任部门,那么就应该共同为此担责。

  在此次事故之外,还有被广告牌电伤、被泄露的热气炙伤、被塌陷的坑道内热水烫伤、陷落窨井跌伤等等公共设施领域的事故,在遭遇责任踢皮球的尴尬时,都应该比照“高空抛物”式飞来横祸处理,相关就是有责,没有直接处理之责,也有关注、提醒、协调之责。在公共设施领域的日常维护和监管中,实施必要的责任“连坐”,让相关部门都不敢卸责,安全之门才会有层层把关,相关部门都争着推卸责任,安全之门终将成为无人把守的“空门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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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  更新时间:2012/7/25 10:01:17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